政府对盐业的专卖以控制生产为主。在全国主要产盐区设立四场、十监,负责生产、统购。四场即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十监即海陵、盐城、新亭(以上三地今属江苏)、临平、兰亭、永嘉、嘉兴(以上四地今属浙江)、大昌、富都(以上两地今属四川)、侯官(今属福建)。在这些地区设场官、盐监招募亭户进行生产,官府奖励增产,“遣吏晓导,倍于劝农”。亭户免除其他杂徭及租税,所产盐由官府统购。“自余州县,不复设官”,裁撤原负责行销的庞杂机构。
二、商运商销。
允许商人向官府场监批发官盐贩运,批发价格中已包含了官府的盐利在内。商人批得盐后,“纵其所之”,可自由运销各地。只是在运输途中还必须向沿江河运输要路诸道(道当时是唐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缴纳通过税“榷盐钱”。此外销售即不再征税。
三、控制盐价。
为防止因商运商销造成商人垄断盐业,又规定在各地设置“常平盐仓”,贮存官盐。交通不便,商人不愿前往之处,即由官府调运常平盐仓存盐至当地发卖。当某地商人哄抬盐价,官府即发卖常平盐,平抑盐价。而当商人竞相降价,官府即乘机收购贮藏于常平仓,调节盐价。这样即可控制盐价、缓和社会矛盾,而官府又能名利双收。
四、严格缉私。
缉私制度起于刘晏。当时官府规定在淮北、岭南和江南地区设立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埇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衮郓、郑滑十三个巡院,负责巡查盐商是否夹带私盐(无政府批发单据或超出批发单据的即为私盐),发现私盐“论罪有差”,并没收盐及资产、运输工具。此外,这十三个巡院还负责视察各地盐价,随时报告盐铁使,以决定是否收、放常平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