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头发与人之间的关系被过分放大,并融入了传统伦理因素,在这些观念的支配下,毛发刑不仅是一种对犯罪者的刑罚,相反的,对伤及他人毛发的行为同样可视为犯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记载:“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也),当完城旦。”“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对“拔其须眉”、“斩人发结”等伤害他人毛发的行为是要作为犯罪行为判处“完城旦”的刑罚的。
子路剧照
“头可断,血可流,发型不能乱”,这一戏语在某种程度上透露着一种非凡的自律与气概,子路就因过于注重头发形象,在“君子死,冠不免”的壮烈宣言中被砍成了肉酱。而在孔飞力的《叫魂》中,迟至1768年清帝国发生的,用偷偷剪下的发辫进行“叫魂”的“民间妖术”所引起的社会大恐慌,虽无实在的依据,但从中依稀可见头发即生命力的观念仍未消弭。
孔飞力与他的代表作《叫魂》
四、头发政治的余波
清兵入关后,清朝廷颁布了“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的“雉发令”,从“头”彰显对大明子民的绝对征服。对此,大明遗民还发展出了因正月剪头发而怀念先朝的旧国情节“正月剪头思旧”(雉法令于清顺治四年正月实行),但在历史的发展中,这一语意被误解成了“正月剪头——死舅舅”的剪头禁忌。
针对雉法令,晚清太平天国运动中推出了“留辫不留头”的口号,以示对清政府统治的反抗。后来的辛亥革命以及张勋复辟闹剧中的“辫子军”,也都多多少少受到这种“头发政治”的影响。
晚清民众雉法照
现我国的监狱管理中通常会在犯人入狱后对其头发进行修剪,但此时这一做法已不具有以往种种的惩罚性意味了,而是出于经济、方便管理、淡化个人意识、卫生安全、增加辨识度等多重的考虑。
文史君说:
头发作为精神力量的象征,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有着重要地位。头发中所蕴含的价值意象,是其在政治中充当重要角色的思想基础。从先秦到隋朝毛发刑的兴衰演变,是社会历史发展、社会意识形态变化的结果。然而,头发作为人体政治视域下的重要表征,这青丝缠绕里的政治故事从未就此停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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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书籍《历史上那些牛人们》(刘继兴著),读史系授权使用 汉语博大精深趣味无穷,即便是多为刻板枯燥之语的古代官府断案判词中,亦有语锋机巧令人忍俊不禁者,今择十分雷人的十则判词,与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