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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古籍整理活活掐死

别把古籍整理活活掐死

《中华读书报》(《利用古籍受阻北大学者述说困惑》20050323,第1版)、《南方都市报》(《“苏图事件”:谁限制了一个学者使用善本的权利?》20050328,B08版)相继采访与报道了“苏图事件”,即笔者与苏州图书馆古籍部相商复制或钞录清季学者曾文玉《汉学师承续记》稿本事经过。因为此前只有我的“一面之辞”,而苏图方面未有表态,加上网上议论,纷纭驳杂,所以我再未发表任何意见,对采访者一律回绝,对来信者则全部回复。现苏图方面已经表明了他们的态度,此事也不再成为争论的焦点。但正如网友们所言,我国目前存在的古籍收藏与利用之间的矛盾,的确不仅仅是苏图之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古籍的“藏”而不“用”,或者“可用”而有“高价”,严重阻碍了古籍的利用、整理与刊布,使其成为物化了的古董,而失去了文化传播载体的作用。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详细的例析,并发表一些我个人的看法与建议。倘拙文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对古籍收藏单位的改革起到点滴推动作用,则是本文真正目的之所在。

●古籍:“藏”而不“用”形同废纸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图书馆法》,对于古籍的收藏与利用,诸馆各行其是,无有定规。因此,我们在此以《著作权法》与《文物保护法》为参考,来试图讨论两个大的问题:一是古籍收藏单位与读者各自对古籍有何权利;二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古籍这类特殊的文物,也就是说究竟是“藏”大于“用”,还是“用”大于“藏”。

谁都知道,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享有著作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也就是说作者有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从完全意义上说,无论古籍收藏单位与读者,都不拥有古籍的著作权亦即版权。但因为公共图书馆属于国家所有,保存于此的古籍,也就具有了国家重要文化财产的自然属性。在此基础上,我个人认为图书馆所能做的就是保护古籍的作品完整权,也就是说拥有古籍实体形态的保护权(不是垄断权与占有权),并代表国家行使古籍的财产权。因此他们有责任使古籍得到良好的保护,不至于损毁与流失,然这尚不是《著作权法》中作品完整权的内容(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古籍收藏单位在必要时,还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合法程序拍卖古籍来筹措经费等。当然,因为古籍收藏部门为近水楼台,因此就有了某种程度上的优先使用权,也就是复制、拍照、整理、研究与发表的先得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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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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