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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到底是不是个暴君?(2)

汉初政论家贾谊认为,秦之速亡的原因是“取之守之者无异也”。因此,他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命题:“取与守不同术也”。“取”是战争、是进攻、是夺取,“守”是安定、稳定、保全。那么,秦始皇在统一以后的十几年里在社会建设上是否只有破坏、暴政,而毫无建树呢?秦始皇是否在“取”与“守”的问题上没作一点思考呢?考之史实,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首先,秦始皇在社会建设上有求“同”的思想。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灭齐,初并天下。就在当年,秦始皇否定了分封和郡县两种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并行的方法,采取单一的郡县制,这样,帝国境内的社会管理完全是中央集权式的,世袭的贵族制、分封制不见了踪影。秦始皇本人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求其宁息”,达到“天下和平”。二十六年,秦始皇“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这里的“一”、“同”同义,就是“统一”。这种求“同”求“一”的思想与行为和当时的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求“同”好不好,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如统一的法律对社会有益处,统一的文字,统一的车轨、道路,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货币,对社会都有好处,如果联系到战国纷乱的历史背景,好处就更多了。可见,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集团对战国以降的中国社会有很多研究,采取的措施非常果断,眼光非常长远。

例如,统一的法律对当时的社会治理就有益无害。汉代的政论家说秦赭衣塞途,囹圄成市,严酷的秦律把社会变成了一所大监狱。过去,我们对汉初法律不甚了解,因而对这些政论家的言论解读难免片面。可是,拿近年出土的汉初法律与秦律比较一下,就发现其实差不多,秦律并没有他们所说的那么严酷,因此完全把秦律看成秦代社会稳定的对立物是不合适的。秦始皇在很多场合谈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中说“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琅邪刻石中说“端平法度,万物之纪”、“除疑定法,咸知所辟”,二十九年之罘刻石中说“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如此等等,都是强调整个社会的运行要有法可依,公平的法律是包括老百姓(“诸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行为准则。老实说,这样的思想没有什么不对。秦律确实比较细密,但法律细密与法律苛刻不能划等号。秦律当然是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法律,但秦律也体现了社会建设的思想,这一点值得研究,尤其要把二世时期的残暴行为与秦律区别开来。

关键词: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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