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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清代典妻现象: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7)

2019-03-29 11:10:08  中华文史    

画的上方还有一段文字:“刘某,广西平南人。妻某氏,年二十余,丰姿绰约,静好无尤。虽居贱食贫,绝无怨意。今春平南荐饥,贫家卖男鬻女,为救饥之计。女价颇廉,刘思生财之道,别无他计,若贩女转售东粤,利市可获三倍,而家贫苦无资本,一再踌躇,因商于妻,将其贷于富家,而以妻作抵焉,妻许之。富家涎其美,遂贷以三十金约期取赎,过期即作割绝论,署券而去。刘得金即贩两婢,附船东下,以为指日获利,床头人不难璧还也。讵舟到玉省河,夜泊花埭之茶溶。被匪三人窥破行径,知其孤弱可欺,竟驾舢板托言巡查,登舟检观,见有二女,诬以拐带劫去二女。刘再三分辩,匪即按枪指吓,刘畏其凶悍,不敢与较,任其扬长而去,而自顾,两婢既失,家室又空,懊恨欲绝,始悔前之妄思发财,作无耻之事,而反不能自保也,亦已晚矣。”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的典妻现象的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习俗十分公开。平南地处广西东南部,并不是太封闭的地方,但也存在对妇女立券典质的情况。第二,典妻现象在民间已经习以为常。通常典妻都是因贫困无法生活,急需用钱,被迫典妻。刘某并非急用钱,而是想用典妻的钱贩卖奴婢发大财,而他妻子竟然“许之”。可见,民间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像纳妾一样,成为社会化的俗规了。第三,典赎并举,以人为物。刘某将妻子典给富家,富家给了他三十金,并约定时间,到期要用原金来赎,否则就要割断关系。就和典当衣物一样,女人就成了“死当”,归典主所有。

此外,清代典妻婚还存在这样一些特点:第一,典妻仍然保持同前夫的夫妻关系。

第二,典妻目的多以生育为主,留子不留娘,原妻为正式母亲。如定海一带,典子对亲生母亲叫“婶婶”。其子可入宗谱,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被典妇女在典期内生了男孩后,就可归回原夫家,故俗称“租肚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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