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售卖变质猪肉致死“斩立决”
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场上常见的,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货物“不牢固”,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
据传,清康熙年间,南城兵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商品的店铺在销售商品时,要与购买者立有合约,即承诺买回后五天内发现问题的,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乾隆皇帝的母亲孝圣皇太后60大寿,满朝文武大臣便到处搜寻奇珍异宝以做寿礼。有位大臣从琉璃厂西口的“景德轩”瓷器店买了一个宣德年间的如意宝瓶,准备进贡给老太后。可巧当晚有位玩老瓷的朋友到访,于是请他给刚买的宝瓶掌掌眼。来人仔细看过之后断言,以此物之款识、器型、纹饰、胎釉及彩料而辨,绝非300年前宣德年所造,时不过五年,实为赝品。大臣闻之,怒气顿生,第二天便找到卖家。掌柜的自知理屈,退了钱款,但买者不饶,要问他的罪。掌柜的一个劲求饶,付了一张一千两的银票,算是赔罪,而那宝瓶也让买主给砸了,以免再去坑人。
明清时期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均施以“重典”。《明代市场管理》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规定:“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掺)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意思是说,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粮食和食盐里掺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将此规定编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条》外,乾隆年间又规定:“凡售以质变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残者,施以重刑,不以宽饶。”
明清两代,裹脚之风盛行,尤其是山西、陕西、甘肃一带近似疯狂,“甚至以足之纤巨,重于德之美凉,否则,母以为耻,夫以为辱”。裹脚的妇女也有适合自己脚型的“高跟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