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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严打:影视明星迟志强“聚众淫乱”始末(图)

2018-01-04 10:47:57   新华网    

“是一个比我大10岁的老大姐,据说是部队领导的女儿,营职军医,大高个。”迟志强回忆说。老大姐很爽快,帮他落实了一辆红旗轿车,一辆上海轿车,两辆面包车,气气派派地把人送走了。我特别感谢老大姐,要请她吃饭,老大姐也很豪爽,说认识你迟志强,很荣幸!大姐请你!拉着我和司机到她家吃饭,我们3个人,喝了一整瓶洋河大曲。我是个特别不能喝酒的人,但是逞强,也是为了表达谢意,这就喝多了。老大姐是离过婚的人,家里就她一个,看我喝得也实在是走不了,就不让走,非留我住她家。她把我扶到她的房间,我只记得司机朝我挤眉弄眼半天,他先走了。我也没多想,眯眯瞪瞪就睡着了。谁知道没多久,老大姐钻我被窝里了。”

就这样,迟志强得以进入到高干子弟的小圈子里。

“他们有一伙人经常在一起跳舞,都是一些高干子女。那时候的风气还不允许公开搞舞会,但他们经常跳,而且还是贴面舞,今天他家明天你家,到了就说:‘跳舞吧。’音乐一放,窗帘一拉,邓丽君的《甜蜜蜜》就飘了出来,就跳上了。

“后来我听说邻居的举报里把我们说得很难听,说我们一大堆男男女女拉着窗帘,乱搞男女关系、跳光屁股舞等等。但我发誓,我们只是跳跳贴面舞。

“还有一次,我们3个男青年一块儿,开着红旗轿车,到紫金山,一人带一个姑娘,都是跳舞时认识的舞伴,牵着手,抱上车,在红旗轿车里,一人腿上坐一个。不过是坐了一下大腿——这就是后来报纸渲染成的‘聚众淫乱’。”

获刑四年

不管迟志强如何觉得委屈,但法律是无情的,更何况是处于“严打”高压政策下的特殊时期。

和他混在一起的哥们儿、姐们儿也都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作为流氓团伙案的主犯,王某被法院认定为“利用其驾驶的公用小轿车多次勾引妇女,恣意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已构成流氓罪。”

判决书中对他描述称:“被告人王某自1981年至1983年间,驾驶小轿车,先后在本市大方巷、夫子庙、大行宫、工艺美术大楼、军人俱乐部、察哈尔路等处,以乘车观夜景、兜风为名,勾引并奸污了女青年刘某、查某、宋某;勾引并猥亵了女青年徐某、蒋某、李某、方某、陈某、龚某等人。”

而迟志强和其他被告人也被认定为“各自采用不同手段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均已构成流氓罪”。但法院认为迟志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给予轻判。

1984年5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迟志强等人进行了判决: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则分别被判刑一到五年不等。

迟志强因犯流氓罪获刑四年,刑期自1983年10月18日至1987年10月17日。

至此,他的明星路戛然而止。

(责任编辑:费琪 C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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