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杖刑
这个主要是元朝,元朝同样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但元朝律例中,增加了杖刑,“诸和奸者杖八十七”。(不知道为什么是八十七,比较费解)。到了明朝,略作调整,“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4.去衣刑
去衣刑也是元朝的发明,仅对女人,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明朝也延续了这一做法,“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去衣刑一般与杖刑一起执行,目的是让通奸者既受到身体惩罚,也受到人格侮辱。
5.徒刑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期徒刑,入大牢。这个主要是唐朝,唐朝比较开明嘛,按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宋朝也是这样。
民国政府《刑法》的规定是:"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6.卖身
这个严格说,算附加刑。明确对此有规定的,是明、清两朝。就是在通奸女人在受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标明不准买给奸夫。
通过以上种种处罚,我们发现,对通奸者,古代界定很明确,一是允许私刑,二是男女差别很大,三是处刑都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