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恢复太原兵工厂。
(六)在此期间,联合各反共将领,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
第三阶段
(一)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
附带条件
(一)察哈尔、绥远问题与蒙古民族问题之解决,概由汪、阎商议决定。
(二)西北实业公司、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俟阎长官回来后施行。
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各一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晋绥军代表赵承绶
大日本华北派遣军代表田边盛武
关于上述协定中,虽未明确雁北十三县的归属,但在会谈中日方已承认阎锡山实行“山西自治”,为完整山西政权,将现属蒙疆区管辖的十三县仍归划山西范围。
在签署《日本军与晋绥军基本协定》的当日,日军楠山秀吉和赵承绶又签订了晋绥军与日军的《停战协定》,全文如下:
晋绥军与日军互为友军,彼此合作,为向共同防卫之目标迈进,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晋绥军与日军自即日起停止一切敌对之战斗行动。本共存共荣之旨,努力解放亚洲民族,建立新亚洲,首先铲除共产主义之破坏而密切合作。
第二条晋绥军自本协定缔结后,尽速向协定区域发展,日本军当予密切合作。
有关实行此项条款之具体事项另行协议决定。
第三条日本军协助晋绥军之整编、训练及补充军械。对于征集粮秣,应互相协助。
附则
本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日文各制两份,双方互换保存,日、中各一份。
民国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于汾阳
山西派遣军代表楠山秀吉
晋绥军代表赵承绶
以上两个协定因都在山西汾阳签订,故通称为“汾阳协定”。11日上午签字结束后,日军设宴招待阎方人员,并赠送伪联币二十五万元、法币七十五万元及布匹等。
“汾阳协定”后,阎、日双方于1941年10月,又在太原举行了为充实“汾阳协定”中有关“防共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10月初,赵承绶、续志仁到太原,在东典膳所一号成立办事处。日军山西派遣军司令岩松义雄与赵承绶正式会见。继而由山西派遣军参谋长楠山秀吉与赵承绶会谈,并于10月中旬签订了《防共协定实施细则》。其主要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