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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被执行死刑的副国级高官 成克杰案及行刑内幕

2018-03-09 15:42:53      

成克杰:“纯粹为了工作。”

辩护人:“有没有李平的关系?”

成克杰:“就是为了工作。没有李平我也会这么做。”

辩护人:“李平拿了钱,你为什么不让她退回去?”

成克杰:“李平既不是我老婆也不是我女儿,只是一个老同事的儿媳,我没权力管她。”

公诉人立即打断道:“提请法庭注意,辩护人的发问已远离今天的调查,并明显具有导向性。”

……

结束了一天半漫长的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后,接下来就是更加激烈的法庭辩论了。

棋逢对手

方工代表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后,成克杰为自己进行了辩解:“起诉书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不应是我犯受贿罪,我没收过钱……”

辩护人也发表了意见:“本案的性质,由于被告人与李平特殊的情感上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这个层面。从本案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和李平没有共同开办企业,没有共同存放钱物,没有共同设置账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对李平名下财产进行过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行为。被告人和李平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李平名下的财产或存款归两人共有。此外,情感关系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关系,让被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未免失之偏颇。”

在成克杰自我狡辩和辩护人发言的过程中,方工仔细地做了记录,他记下了对方歪曲事实、违背法理的关键点,并迅速形成了答辩提纲。当法官询问公诉人意见时,方工沉稳地站起来,开始从容地答辩:“本案是成克杰和李平共同实施的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成、李共同犯受贿罪,不仅仅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不仅仅基于二人有结婚共同生活的意图,不仅仅基于有共同为结婚而准备物质条件的动机,也不仅仅基于二人有共同支配贿赂款物的约定,而是根据二人出于共同动机、具有共同目的、形成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当然应承担罪责。”

辩护人接着发言:“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费、手续费等,不是贿赂,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也没有将任何一笔好处费据为己有。因此,被告人不具备为了获得好处费而实施受贿的主观故意,有关建立在为获得好处费上而受贿的犯罪指控缺乏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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