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制度
随着土地买卖逐步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宋、元、明、清时期,封建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买卖的法令,形成了完整的土地买卖制度。
首先,宋统治者沿袭汉唐以来的法律制度,规定不准盗卖他人土地、不准重叠典卖他人土地。明律规定,盗卖田土“一亩至五亩,笞十,罪止杖一百”。此外,宋朝起规定不得以土地准折抵债,作为对土地兼并的一种抑制。宋朝法律规定:“典卖田地,以有利债负准折价钱者,业还主,钱不追。”明律规定,以债务准折他人土地者,杖八十。清律沿袭这一规定。
其次,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规定土地买卖契约必须经由官府登记盖印,并由买方缴纳契税。这名义上也是为了“抑兼并”,实际上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契税税额一般为契价的2%—3%。宋元时往往由官府印刷契纸发卖,必须使用官契纸,买卖才有效。明清改为在民间地契之后粘连官府印制的纳税证明“契尾”,骑缝押上官印。凡经官府盖印的地契称“红契”,是土地所有权的合法证书。未加印的白契,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
再次,土地买卖制度极为强调在土地买卖同时转移田赋,即所谓“过割赋税”,防止在地权转移中失落赋税,因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规定了此项内容。宋代凡不过割者,田业一半还卖主,价钱不追,另一半没收入官。元代除没收一半田产外,买主笞五十七下。明律规定田产全部没官,“一亩至五亩,笞四十,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清律沿袭。过割方
式一般为买卖双方同至官府,在官府赋税登记簿册上注销、登记。
此外,宋元两代还曾规定,卖方在出卖土地前,必须“先问亲邻”,即先征求亲属和邻居的意见,亲邻享有先买权。元代规定不问亲邻成交者,要处笞二十七下。明清律虽无此项规定,但民间习俗在出卖土地前仍要先满足亲属的要求。元代还曾规定土地买卖必须事先获得当地官府的批准,“出给半印勘合公据”,否则买卖双方断罪,价钱、田地一半入官。(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立法史》,2019年3月新华出版社出版)
《中国经济立法史》,2019年3月新华出版社出版
在《明英烈》故事中。帮助朱元璋杀戮功臣的两大帮凶分别是马姓和韩姓集团(也有韩和铁两姓的说法,铁就是铁弦,这是为了对接燕王扫北),这种微妙的改编要从明英烈的成书时间和锦衣卫的历史谈起。 历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