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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人口贩卖,从皇帝下诏支持到严厉打击(2)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将“人民”与货物、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并列,成为交换的商品。当然这个“人民”并非平民,而是奴隶。奴隶成交后是需要开发票的,称为“质剂”。西汉初年闹灾荒,汉高祖刘邦公开下令可以买卖人口,“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当然,这个买卖人口是有序进行的,目的是为了活命。因为那个时期的灾荒已造成“人相食”,饥民饿死了一半。与其活活饿死,哪如被卖了有口饭吃保存性命。因为四川那个地方没有闹灾荒,所以很多人被卖到了四川。

东晋时期,买卖人口成为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卷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

古代的人口贩卖,从皇帝下诏支持到严厉打击

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

一直到清朝,仍然有可以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存在,雍正、乾隆年间,政府允许外省民人到贵州收买“穷民子女”,条件是必须通过“官媒”,地方官府在“卖身契”上加盖印章证明,且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贵州经验”成功后,通过官媒买卖人口的法律又扩大到云南。在几千年的历史中,贩卖人口的合法化有两大特征,一是被卖人同意被卖,称为“和卖”或“自卖”,二是通过官媒,有国家正式的卖身契。卖身契和房契、地契一样,具有法律约束作用,被卖者或成为奴仆,或成为婢妾。古代的大家士族里,家里豢养的家奴与婢妾,大多是通过合法的买卖渠道而来的。

买卖人口,还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也叫典卖,可以赎回的。因为生活困难,规定一定期限和条件,到时候再将卖出去的人口赎回来。比如典妻,丈夫把妻子典卖出去,等以后日子好了筹够钱再把老婆赎回来。另一种叫“绝卖”,也就是一次性交易,卖了就没有赎回的权利了。比如那些被卖到妓院里的娼妓,或终身为奴的人。想把他(她)再赎身,要花费超过当年数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杜十娘被李甲赎走,就属于这种情况。著名的梁红玉,也是韩世忠从妓院里赎出来的。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882)
关键词:贩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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