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频道首页 > 闲话历史 > 正文

古代监狱如何对待女性犯罪 什么时候必须“卖肉”(2)

除了打板子外,拶指明清两代被广泛应用于女性身上的一种刑罚。《钦定大清会典》记载:“拶指用圆木五根,各长七寸,径围各五厘,妇人非犯重案不得实用之。”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更加敏感,拶刑能使女性的手指变形残废,因此对女性施以拶刑对其心理的威慑力更甚男性。

古代监狱如何对待女性犯罪 什么时候必须“卖肉”

推荐阅读:此人本已跻身战国七雄,最后为何死在一个女人手里?

如果是孕妇,一般不动刑,也不拘禁。《明律》规定:“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大清律例》同样规定:“凡孕妇犯罪后,依律应拷讯的,须待产后一百日方可拷讯;如果司法官在孕妇未产时进行拷讯,因此而致使堕胎的,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处罚;因此致死的,则要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

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对一般的犯罪女性相对来说可以比较宽容,但是对于犯奸罪的女性,历代统治者对严厉打击,犯奸罪的女性不仅要亲自到堂受审,被关进监狱,而且还要去衣受刑。《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对于一般犯罪,女性是可以不收监的,但是犯奸罪及死罪的除外,这是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贞操观所决定的。

对于女犯的区别对待,是儒家思想“唯德是辅”的体现。女性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以及体格软弱,经常被统治者施恩和法律“同情照顾”,显示统治者的“德政”。

古代监狱如何对待女性犯罪 什么时候必须“卖肉”

关键词:野史
 

今日推荐

今日头条

加载中...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