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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卖休”案谈起:近三百年来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2)

而中国的传统法律包含着儒家的仁治观念。如果从韦伯的视角来看待中国的传统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传统中国的法律不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基本上可以说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这也是过去对于传统中国法律的一种普遍认识。

但如果从长时段的视角去看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传统法律实践与妇女权利的关系影响,我们能看到什么呢?首先,中国传统法律的确有很多对于妇女贞节以及妇女道德主义压制的部分。但是,它还有另一个面向,就是有很多对于弱者的保护、对于家庭道德观念的重视。也就是说,传统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内容实际上具有两面性:一面是贞节道德的压迫;另一面是对于弱者的关系、对于家庭道德的重视这样的一种仁治观念。

而中国法律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看起来好像是我们越来越类似于韦伯所讲的形式理性的法律目标——去价值化、去道德化、以个人权利为中心。

但是在今天,我们看到的是,很多妇女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仍处于弱势,仍面对着诸多限制。当法律仅仅把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私人领域,仅仅以个人权利作为主导性观念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比如法律在排除权力干预的同时,若将道德关怀也一同排除,这可能会造成一部分弱势妇女群体境遇进一步恶化。

举个例子,法律尽管尊重诉讼双方的离婚诉求,给予双方平等的选择权利,然而在社会实际中,对妇女的限制因素仍然广泛存在,妇女在照顾子女以及就业等方面都容易面临比男性更多的压力。与男性相比,她们会更加重视拥有房屋产权对离婚后实际生活的关键意义。依据2010年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在财产方面,性别差异仍然明显,若完全采取一套形式化原则而忽略实质正义的法律则很难真正保障妇女权利,并且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照顾老人和小孩以及家务方面等付出较多,这显然会影响其劳动就业收入,然而上述这些实质内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却很少得到考虑。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关于妇女权利保障的法律构建过程中,源自传统法律的道德关怀、仁治观念,或者说对于弱者的保护、对于家庭观念的重视等,仍旧有它的价值所在。它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传统。

从清代“卖休”案谈起:近三百年来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

改编自老舍1933年同名小说的电影《离婚》剧照。

新京报: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选择从妇女与家庭这个角度来回应这一个大框架?

赵刘洋:我们刚才讲韦伯的这种框架,突出强调的是一种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主导性观念,这是现代法律最基础的观念。那么,我想探究的是,它在应对婚姻/家庭问题时,有可能会出现怎样的复杂情形?这是因为,家庭这个领域很特殊,一方面它是私人领域中很重要的内容,同时,它又不仅仅是私人领域,而是连接着公共生活与公共道德。在法律实践中,婚姻家庭相关的诉讼往往又会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勾连。在这种情形之下,单纯以个人权利观念为主导的法律体系要如何应对家庭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挑战。

同时,婚姻家庭体现出的历史传承性和延续性也是很明显的。它有很多变化的内容,但同时有很多的不变。因此,当我们单纯以公共领域的这种基于陌生人关系所构建的法律体系,来应对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领域时,也可能引发一系列很复杂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本书讨论的问题也是何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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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贞节政治、婚姻买卖与民间的道德失效

新京报:整本书很大一部分是有关清代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状况。我们就先从这部分聊起。书中提到,妇女的贞节在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地位进一步上升,无论官府还是社会中都非常重视妇女的贞节道德。同时,清代将对妇女的贞节道德限制纳入法律之中。法律对妇女的利益保护与贞节道德密切联系。为什么在这一时期,妇女贞节的重要性提高了?

赵刘洋: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来,到了18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的人口迅速增长,实际上已经达到2亿多人口,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对当时的国家治理体系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挑战。而传统中国正式官员的数量是极为有限的。比如根据萧公权和瞿同祖等前辈学者的研究,19世纪一个县官要负责大约25万人口的管理。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怎样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一定不仅会牵涉正式治理,还会包括非正式治理,在社会中强化道德干预和限制。

伴随人口激增的另一个变化便是商品化的不断发展,人口大规模流动明显。原本稳定的士农工商阶级社会出现阶层的松动与弱化(既包括阶层间的贫富分化,也包括国家法律对于某些等级限制的弱化,比如雍正时期废除了贱民制度),这也引发了基层社会的秩序管理问题。相应的问题就是,国家要以什么样的治理方式来稳固已然松动的社会秩序。

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底层社会由于人地关系紧张,受贫穷和性别歧视的影响,溺女婴的现象很普遍,这就加剧性别失衡严重,当时底层大量的未婚男子同样威胁着社会稳定。

因此,面对当时的社会变动所引发的对于社会治理的冲击,国家就希望通过对于道德(在妇女家庭方面,即贞节政治)、家庭秩序的强调,来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而在社会文化观念层面,清代中后期也因此形成了一整套对妇女贞节的极端强调。

从清代“卖休”案谈起:近三百年来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

清代县衙审判中的妇女。图片出自《点石斋画报》。

新京报:虽然清代法律对贞节道德极为重视,“卖妻”也属违法。但令我特别震惊的部分,是清朝底层男性卖妻/拐卖良妇现象的严重。考虑到现有清代法律资料涉及的案件基本牵扯命案,肯定还有更多类似的现象存在。能否分享一下,这一现象在当时有多普遍?

赵刘洋:实际上,清代的法律监管很强,《大清律例》中有一个专门的类别叫做“犯奸”,第一历史档案馆有专门清代“婚姻奸情”类卷宗,案件数量庞大。从这个层面来说,尽管清代政府对于“礼义”很重视,但清代底层社会出现大量违背道德伦理的犯罪案件,而且我相信留下记录的只是其中少部分,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钱财纠纷或命案才被记录下来。

我没有专门研究这一问题。但就我看到的资料来说,涉及买奸、卖奸、买休、卖休这一类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我记得苏成捷(Matthew H.Sommer)在2015年在加州大学出版社有一本书《清代的一妻多夫制与卖妻:生存策略及司法干预》(暂译,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苏成捷是黄宗智教授在UCLA指导的博士生,现在是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这本书是在他的第一本广受好评的著作《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暂译,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他分析了地方和中央法律档案中的1200多个法律案件,探讨了在人口过剩、性别比例失衡和土地资源紧缩的情况下,婚姻、性和生育在农村穷人的生存策略中的角色。他的研究发现,尽管清代法律禁止一妻多夫与卖妻,但出于实际生存的考量,底层社会大量存在一妻多夫、卖妻买妻的行为,买卖双方通常会采取各类策略规避政府监管,而地方官员往往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

从清代“卖休”案谈起:近三百年来的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

苏成捷(Matthew H.Sommer)所著的两本有关清朝底层社会的婚姻买卖与司法干预的著作。

关键词: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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