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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治:一场关于“就地正法”的风波(2)

门丁之积弊人所共知,“稍肃官箴,藉苏民困”的说辞也非常正大,殊不料,这一封奏疏却在朝廷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刑部的疑问:就地处斩,除弊还是立威?

起初一切似乎都显得风平浪静。清廷将岑春煊的奏折批交政务处,政务处即依岑氏之请,通令全国,禁革门丁。看来,岑春煊在广西的此番作为又要成为整肃吏治的先进典型了。

然而,岑氏之奏折却引起了中央一个重要部门的不满。这个部门就是刑部。清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三,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俗称“三法司”,互相制约,但因刑部享有审判权和复审与执行刑罚之权,实际权力最大。而按照清朝司法制度,对死刑一直采取复核审转制度,京师以外的死刑案件,都由案发地的州县进行初审,经府、省查验后,由地方的军政首脑即巡抚和总督上报中央,三法司再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向皇帝呈奏,由皇帝作出终审裁决。

现在,读者想必已经明白,岑春煊将两个涉嫌勒索百姓的门丁直接“宣判死刑”,就地处斩,实际已违背了清王朝之法律。

正是有鉴于此,负有审判权的刑部认定岑春煊任意杀戮的行为是在破坏法律之尊严。因此写了一个参劾的稿本,准备上奏,要求朝廷申明律令、慎重刑章,给岑春煊以应得之处罚。这份奏稿写得十分精彩,有必要录其要点。奏稿先表示,“该督奏请禁用门丁革除积弊,持论极为正大。业经钦奉谕旨着政务处通饬照办,各省自应禀遵办理。”毕竟岑春煊表白的动机看起来很美,刑部也不能不先赞上一笔,但接着笔锋一转曰:“抑臣等更有请者,除恶固在用猛,而折狱贵持其平。……岂容任一人之喜怒,而破坏法律乎?”

“除恶贵在用猛,折狱贵持其平”,不讲公平公正,法律之尊严就会荡然无存,这是此份奏稿的要点。那么,岑春煊将门丁就地处斩是否持其平了呢?奏稿说:“此案李云甫、李松甫,以门丁串同书办,藉案吓诈得赃,自属有干法纪。……死罪皆应具奏,成宪昭然。乃该督将李云甫、李松甫亲提正法,并不先行奏闻,已属显违定律。”门丁违法当然应受惩戒,但应受何种惩戒,是否该死,不是应通过法律规定之正当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吗?

关键词: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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