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议会之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它在当时省级政治体系中的位置和五四运动所创造的政治环境,而且与当时各省区代表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省自治和联省自治的专门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的推动有直接关系。1920年11月,各省区自治联合会敦促各省制定省自治法,“以树民治之基”,并在致各省议会函中说:“民治运动,举国一致。各省区人士,慨宪法九年而未成,觉根本法不能一日无。约法虽与宪法有同等效力,而于地方制度,则付缺如,是以有主张由各省人民自制各省区自治法之议。潮流所趋,全国认为急务,唯各省或有早已着手制定者,或有尚未着手者。本会于十一月二十八日,由各省区代表决议,函请各省省议会,自行制定各省区自治法案,以蕲全国一致。”
第三,省议会与地方其他组织和社团合作,推动省自治和联省自治运动。作为地方最高民意机关的省议会,在地方社会“动起来”的情况下,一般都谋求与其他组织社团合作,以壮大力量,共同推动省自治和联省自治。如1921年5月,贵州省议会就联合该省教育会、省农会总商会等共同“发出主张制宪之马电”。
省议会在联省自治运动中的所作所为,不仅延续了其在五四运动中的行为和立场,而且进一步发挥了地方民意机关的功能和作用,成为联省自治运动中至关重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机构与平台。当然,各省的政治生态不同,省议会与军政当局的关系也各不相同,省议会的作用发挥各有差异。比较而言,江苏、江西、湖北、陕西等省议会更加主动和积极,发挥的作用也更大。
四、“五四”后何以有“联省”?——历史逻辑与历史意义
从中国现代国家改造的维度考察五四运动和联省自治运动的历史关联后,如何梳理二者之间的历史逻辑,分析历史因果,阐释历史意义,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